![]() | 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我们认为,应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划分,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如果因欺诈行为签订的民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无论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诈骗行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诈骗行为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合同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但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不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更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作为受损害方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由受欺诈方,即合同相对人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因罪犯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不主张撤销的,合同可认定有效,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合同相对人没有过错,其善意利益应得到保护。如果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甚至参与诈骗犯罪的,那么合同相对人就不具善意利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七)法院在审理银行借款抵押权纠纷时建筑承包人就抵押物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各地法院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与小业主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平衡等问题。最高法院曾于2002年6月对上海高院的一个请示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由于该批复只是一个针对个案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涉及的问题太复杂,为了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更有利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最高法院在2004年9月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删去了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条文,待起草专门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建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与银行主张抵押债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银行的抵押权和建筑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是可以并存的,两种权利不存在此消彼长的问题,银行的抵押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两者的冲突仅在于受偿时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这是执行中的顺序问题。如果建筑承包人在审理银行借款抵押权案件中就抵押物主张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建筑承包人就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建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与银行主张抵押债权是两个独立之诉,建筑承包人的诉讼标的是以现金支付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变现款,银行主张抵押债权的诉讼标的是借款债权或者抵押财产(建筑工程)或变现款,这两种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允许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同种类诉讼标的的几个独立之诉进行合并审理。若为查明案情需要,可以在审理银行借款抵押权案件中追加建筑承包人,但其诉讼地位是为查明案情而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建筑承包人对抵押物主张工程款,只能另案起诉。抵押债权与工程款债权的受偿次序,应到执行阶段才得以体现。同理,银行借款抵押权案件不需以工程款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不应以等待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审理结果为由中止借款抵押权案件的诉讼。
(八)当庭宣判案件上诉期的计算
民商事案件实行当庭审判并告知当事人定期领取判决书,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上诉期从什么时间起算,是否从送达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十五日的上诉期从送达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院实行当庭审判并告知当事人定期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如果以当事人实际领取并签收判决书时间为送达时间,实际上是纵容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判决书的行为。在法院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已知道了判决结果,恶意逃避债务的一方可能会拖延时间,故意不领取判决书,如果将送达日期确定为当事人实际领取判决书之日,将迟迟无法确定该案是否生效,是否上诉进入二审,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判决权威。
发布时间: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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